用侮辱性语言冒犯蜀国演义律师邱宝昌被确认侵权行为两级法院合力——— “福寿螺事件”的受害人杨仿仿照,因以侮辱性语言冒犯蜀国演义的代理律师邱宝昌,而判处赔偿金邱律师2万余元。 日前,在一中院和朝阳法院两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邱律师取得经济赔偿金24400元。 2006年6月23日,台湾人杨仿仿在蜀国演义劲松店用餐时食用了“福寿螺”后患病。
此后,他作为第一名通过诉讼明确提出赔偿金的消费者,将蜀国演义餐饮公司告上法庭。今年3月14日,朝阳法院裁决杨仿仿照胜诉,取得蜀国演义赔偿金11万余元。 在诉讼期间,杨仿仿以“四海之外”网名,在蜀国演义餐饮公司的代理律师邱宝昌开办的网上博客中facebook,并多次在邱律师的个人博客上发表文章,用于侮辱性语言,对邱宝昌代理蜀国演义餐厅一事发表意见。
邱宝昌以杨仿仿的不道德造成了社会对其人格评价的减少,包含名誉侵权行为为由,诉至一中院。 2008年1月,一中院裁决指出,杨仿仿照文章中用于“欲报偿”等侮辱性语言,冒犯了邱宝昌的人格,其不道德早已侵犯了邱宝昌的名誉权。 据此,一中院一审判决杨仿仿照赔偿金邱宝昌精神伤害抚慰金2万元以及经济损失4400元。
二审法院保持了一审判决。 裁决生效后,杨仿仿照仍然没遵守,邱宝昌于是向一中院申请人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 收到一中院通报的杨仿仿,依然拒绝接受遵守裁决。
由于杨仿仿是台湾人,外地强制执行不存在艰难,一中院于是向审理“福寿螺第一案”的朝阳法院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 朝阳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俞里江收到通知书后,从杨仿仿的赔偿款中将名誉权案件的精神抚慰金、公告费、强迫酬劳等总计35866元必要扣划到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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